新《种子法》为新疆林木种苗事业扬帆护航

发布时间:2016-05-06 来源: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新《种子法》是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遵循和依据,是促进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动力,是保障生态安全的核心法律,也是奠定现代林业种苗制度基本框架的大法。新修订《种子法》的出台,为进一步做好林木种苗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新疆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带来了新机遇。
  此次《种子法》修订影响深远,涉及内容多:一是赋予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权,进一步明确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二是从法律层面上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给予扶持,并将林木种子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林木种苗扶持政策;三是与境外企业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占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种子资源保护地都要经过批准和同意,加大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四是完善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品种审定与保护、质量监管等项制度,使林木种苗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五是在打击侵权假冒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处罚上,提高了违法成本,加大了打击力度。此次《种子法》的修订与实施,必将极大地激发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活力,从而促进种业乃至整个农业、林业发展。认真梳理新《种子法》的法条,主要变化有以下几方面:
  新修订《种子法》第五十条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规定依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进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林木种苗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根据新《种子法》第五十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规定,直接授予新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和处罚权,进一步明确了新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职责。
  新《种子法》加大了对发展林木种苗事业的支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下发了《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家和自治区近年来连续出台了各项扶持政策,包括林木良种补贴、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等,对林木种苗事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此次《种子法》修订对品种选育、生产、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种子储备给予了扶持。鼓励推广使用高效、安全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采种机械,将先进适用采种的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林木种苗生产保险。鼓励科研院所与种苗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
  林木种质资源是林木遗传育种和发展林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营林生产、林木良种选育、实现林木良种化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础。林木种质资源不仅涉及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发展,而且关系到生态环境建设和国家可持续发展,是林木种苗事业发展的基础,一旦破坏将无法挽回。因特殊需要占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国家对林木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新《种子法》的实施,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保护林农利益的前提下,减少了六项行政审批。一是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两项许可合并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减少一项行政审批;取消了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二是取消了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的资格考核。三是把原来的“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予以取消。即取消了地州市一级林木品种审定权。四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申请许可证由原来的先取得许可证再办理营业执照,改为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再申请领取许可证。即取消了申领许可证作为申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项目。五是对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六是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要经过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备案。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自治区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扩大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大幅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育种创新的积极性。增设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提升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地位。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强化了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对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二是完善了执法机制,在林木种苗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完善了林木种苗索赔的相关规定,便于农民解决种苗质量纠纷。林木种苗使用者因种苗质量或种苗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林木种苗使用者可以向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林木种苗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四是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定工作;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新《种子法》不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规定了行业禁入规定。五是扩大了假种子的范围,把没有标签的林木种苗定义为假种子,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罚款由处以违法所得5-10倍提高到货值金额的10-20倍;增加了对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赔偿条款。增加了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处罚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
  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种子法》是做好新疆林木种苗和整个林业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当前,我们要抓住机遇,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全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种子法》宣传和工作方案,明确贯彻实施《种子法》的目标、任务、措施,并狠抓落实。第二,以贯彻实施新《种子法》为契机,抓紧制定和修改《种子法》配套法规和规章,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和自治区人大开展调研,为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提供参考依据。第三,加强《种子法》培训。按照国家林业局要求,自治区林业厅决定今年3月举办一期《种子法》培训班,对全疆各地州市林业局和国有林管理局分管种苗工作的领导和种苗站长、种苗执法人员等进行全面培训。第四,为了便于基层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种子法》,自治区林业厅将配合自治区人大办公厅,翻译出版维吾尔文新《种子法》。第五,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种子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执法程序,加强种苗执法制度建设,依法查处种苗违法行为。第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苗管理机构要结合春季苗木质量抽检和植树造林,大力宣传和实施新修订《种子法》,按照新《种子法》要求,规范种苗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新修订《种子法》的出台和实施,将为新疆林木种苗事业扬帆护航。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并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林业主管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部门,要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就要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完善天然林保护等制度,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不断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而这一切的出发点均离不开林木种苗的支撑和大力发展。“十三五”期间新疆每年工程造林200万亩,这就需要有数量充足、品种优良、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林木种苗为林业建设做基础保障。因此,新修订《种子法》的实施,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和大美新疆建设、实现新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证。我们要以新《种子法》实施为契机,围绕供给侧改革,以生态建设和市场为导向,以供需平衡和效益为目的,不断推进种苗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新疆种苗产业,为新疆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做出贡献。(李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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