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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保护和维护好森林资源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和后劲

发布时间:2022-06-1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森林资源有着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属性,是我们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态环境资源之一。保护和维护好森林资源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和后劲,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手段。

为适应在新发展阶段正确处理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根据《民法典》《森林法》等新编纂、修订法律的规定,制定出台《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人民法院在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审判中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具体体现,突破了传统的民事权益纠纷审判范畴,更加注重审判中关于森林生态价值和绿色发展理念的运用。

亮点之一:依法保护新类型担保,充分发挥森林生态价值作用

森林不仅仅具有经济效益,还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将生态效益通过价值的转换,可以换来发展的资金,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森林法》及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公益林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权利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森林资源具有重要生态价值。《解释》第16条在总结福建、江西两个森林大省基层实践的基础上,明确依法保护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设定的担保,有助于推动乡村振兴、生态保护与林业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林农积极参与林业碳汇和绿色金融发展。

亮点之二:明确生态价值与生态服务功能属于森林生态损害赔偿范围

人民法院在以往森林资源损害赔偿审判工作中,多注重林木损害实物量和相应金额的确认并作出赔偿判决。依据《民法典》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解释》第19条规定在计算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时要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突出了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不可替代的理念,用最严密的法律手段保护森林资源。该条的实施也为鉴定机构和公益诉讼单位开展生态损害赔偿金额计算工作提供了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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